如何高质量建设涉台经济合作园区?福建省人大代表助解“成长的烦恼”******
(台海观澜)如何高质量建设涉台经济合作园区?福建省人大代表助解“成长的烦恼”
中新社福州1月14日电 (记者 龙敏)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先后设立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各种涉台经济合作园区,有效推进了闽台经贸交流合作。但目前,涉台经济合作园区频遇政策优势不明显、台资项目及人才数量少、引才环境还不够优化等“成长的烦恼”。
在正于福州举行的福建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福建省省长赵龙表示,将高质量建设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经济合作园区。与会人大代表也纷纷建言,加快推动涉台经济合作园区转型升级,提升闽台产业融合与经济交流承载力,助力福建加快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
福建现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数量居大陆首位,已吸引天福集团、漳州钜宝生物等一批台企进驻。但是,这些台农创业园及台企在升级发展中也面临基础设施较薄弱、销售“水土不服”等现象。
福建省人大代表、漳平市市长李毓文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有着“大陆阿里山”之称的漳平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农生产的永福高山茶品质佳,但因品牌营销不到位等原因,茶叶卖不动、品牌打不响、特色难彰显。
他建议,进一步支持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高质量发展,重点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对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引导台农开拓市场,指导互联网平台协助销售永福高山茶等台农生产产品。
泉州台商投资区是福建省6个国家级台商投资区之一,已引进颐和医院、德润产业园等168家台企,总投资202亿元(人民币,下同),并引进132名台湾高层次人才。
福建省人大代表、泉州弘晟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炳森说,目前,泉州台商投资区存在财税、医疗器械和药品市场准入等政策“瓶颈”,全区规模以上台资企业仅6家,企业体量较小。
郭炳森建议,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赋予更多惠台利民举措,鼓励和支持拓宽应通尽通新路径。
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是国家发改委唯一确认的大陆台湾石化产业园区,截至目前已投产、在建、签约产业项目48个,总投资3226亿元。福建省人大代表、漳州市政协副主席戴鹏飞建议,要积极创造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与新型合作模式,利用海峡论坛、两岸企业家峰会等平台,深化闽台石化产业对接合作,继续引进一批台湾补链项目、延伸项目、升级项目;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抓住当前东南亚石化市场超景气周期,将产品销售出去。
平潭是大陆唯一对台综合实验区,致力于打造台湾同胞“第二生活圈”,具有独特的区位、通道、政策优势。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建医科大学党委书记陈晓春指出,平潭已实现对台主要港口客货航线全覆盖,进出平潭岛陆路物流双通道也已经形成,两岸人货往来、贸易通关便利;占地面积约100亩的平潭海峡医药健康产业园,为打造两岸中药材贸易集散地提供了载体。
陈晓春建议,在平潭设立两岸中医药标准分中心,探索两岸中医药标准互认互通;将平潭作为大陆对台中药材主要输出口岸,推进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运作;在平潭设立两岸乃至国际中医药论坛、产业交流大会,加强中医药交流合作。(完)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